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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6〕5371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26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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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三人李正文:

  本会受理黄某文与中山市裕通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明禹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你方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中劳人仲案字〔2026〕5371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62.5元;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37.5元;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750元;㈣停工留薪期工资26242.08元;㈤医疗费4797.4元;㈥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㈦劳动能力鉴定费640元;以上合计:98079.48元;二、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工伤待遇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接访大厅仲裁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60-8887261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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