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三人苏勇岗:
本会受理魏某喜与湖北智才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你方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3294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由于本案申被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提出撤销苏勇岗为本案的第三人。本会经审查认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销苏勇岗为本案的第三人。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洲路63号小榄人社分局仲裁庭一楼仲裁案件受理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联系电话:0760-22838329)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