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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代理人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4-08-16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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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民(仅限于近亲属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担任代理人,代理人的职责是依法或者按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或者代办其他法律事务。当事人聘请代理人应当了解和注意以下事项:

  一、律师必须持有本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持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才能代理当事人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二、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时,应就代理事项的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与代理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由当事人与代理人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或镇(区)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章,并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签名。

  三、在中山市辖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其行政监管机关为中山市司法局,行业监管机构为市律师协会;在中山市辖区设立的24个镇(区)法律服务所,其业务监管机关为中山市司法局。

  四、在中山市辖区内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建议委托中山市的律师或者中山市辖下24个镇(区)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服务,以确保法律服务质量得到有效监管,避免合法权益受损时投诉无门。

  五、外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为所在地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六、律师代理费应该由律师事务所或者镇(区)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并如实开具发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七、代理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更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八、当事人认为中山的律师或者镇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不当或者违法的,可以向中山市司法局或者中山市律师协会投诉。投诉地址分别为: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8号(司法局)、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138号(律师协会),投诉电话分别为:88363925、88238184。

  九、以公民身份(仅限于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

  十、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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