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二、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生效仲裁法律文书包括:
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
⑵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的终局裁决书;
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的非终局裁决书;
三、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⑵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⑶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等是明确的;
⑸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⑹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仲裁法律文书何时生效?
㈠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㈡仲裁非终局裁决书,自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15日后,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发生法律效力;
㈢仲裁终局裁决书,自仲裁委员会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㈣一方当事人未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自行撤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申请执行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中的财产部分,应在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六、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㈠申请执行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㈡经核对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三份)、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式一份;非执行案件需生效法律文书的送达证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需提供执行依据原件六份。
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㈣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㈤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委托公民为代理人的,(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到公证部门办理委托事项的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人与委托人也可以一同在经办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及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案);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可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㈥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㈦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七、执行中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申请执行申请人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中扣除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八、执行费如何计算?
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有执行金额的:
1万元以下 每件50元;
1万元-50万元 ×0.015-100元;
50万元-500万元 ×0.01+24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 ×0.001+6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