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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风险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0-03-0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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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保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知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存在的风险,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仲裁手段解决争议,现将仲裁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1、进入诉讼程序的风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仲裁程序一旦启动,任何一方都有权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周期和成本有可能相应增加。

  2、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权利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申请人对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都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受理,也会导致被视为放弃权利的风险。

  3、不提供、不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申请人申请或被申请人反申请,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且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的逾期理由不成立的,将可能面临不利裁决的后果。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复制品或复制件,但复制品或复制件必须经仲裁委员会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6、证人不出庭的风险。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人出庭的书面申请。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确有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除外)。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7、申请鉴定的风险。

  申请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不履行相关协助义务的,将可能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风险。

  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9、不按时出庭、中途退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请人承担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后果;被申请人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10、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受送达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本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除非受送达人能证明自己在仲裁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否则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1、一方没有财产的仲裁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12、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风险。

  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起诉权利的裁决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则视为放弃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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