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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举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0-03-0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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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使当事人明了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特将举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举证要求

  1、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按照所要证明事实的顺序逐一进行分类、编号,填写《提交材料清单》,注明原件或复印件、页码、证明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3、当事人举证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原件、原物,否则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对复制件予以认可。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4、当事人向本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5、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证人身份情况、需要其到庭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并应协助仲裁委员会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6、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7、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8、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领域外或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9、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持有证据的,均应当将证据提交到仲裁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

  10、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逾期的理由。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证据逾期提供,可以从以下方面提交依据证明:一、本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逾期提供证据;二、虽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三、虽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但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或表示同意质证。

  二、举证内容

  1、证明劳动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3、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的材料及情形:

  ⑴劳动者的工资表;

  ⑵劳动者的考勤资料;

  ⑶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资料;

  ⑷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种或职务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⑸其他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的情形。

  三、举证时限

  1、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时限后,再向仲裁委申请认可。

  2、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仲裁委认可,或仲裁委不予认可的,当事人的举证时限为签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审案仲裁员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及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获得批准的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

  3、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由仲裁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四、其他申请时限

  1、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提出。

  2、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提出。

  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本会申请,并协助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4、当事人申请仲裁委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委同意的除外。

  五、相关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逾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3、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4、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5、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则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如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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