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民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行为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仲裁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民接受委托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委托人、受委托人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双方应亲自到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或仲裁派出庭办理委托手续,以确认委托公民代理仲裁、代理权限是否属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公民代理仲裁进行资格审查;
二、公民接受委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㈠《授权委托书》;
㈡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㈢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
㈣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㈤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免费代理协议书》或未收取任何费用的承诺书或书面声明。
三、公民担任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承诺书等材料掩盖营利事实或者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仲裁秩序的,仲裁委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取消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市参加仲裁活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