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案件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二、仲裁期限的特殊计算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⑴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⑵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计算;
⑶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⑷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⑸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⑹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⑺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三、什么情形下,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
⑴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⑵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⑶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⑷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⑸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⑹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⑺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案件中止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