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将及时安排开庭,但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及时开庭:
一、申请人:
(1)提供被申请人的住所、电话等信息有误,导致影响到被申请人的应诉文书送达;
(2)电话号码变更;
(3)举证期限内提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
(4)举证期限内提出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二、被申请人:
(1)两个或多个;
(2)住所或经营地址在外地;
(3)拖延或拒不配合领取仲裁文书;
(4)答辩期限内提出反申请;
(5)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经仲裁委同意的。
三、仲裁委员会:
(1)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生效期限未满;
(2)邮寄送达被邮局退回,需要再次送达;
(3)工伤等级复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中止审理情形;
(4)被申请人无固定办公场所或无单位名称标牌,无法进行现场送达;
(5)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准确的信息,便于仲裁委及时送达、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