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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及时开庭的几种情形
发布日期:2022-08-2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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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将及时安排开庭,但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及时开庭:

  一、申请人:

  (1)提供被申请人的住所、电话等信息有误,导致影响到被申请人的应诉文书送达;

  (2)电话号码变更;

  (3)举证期限内提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

  (4)举证期限内提出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二、被申请人:

  (1)两个或多个;

  (2)住所或经营地址在外地;

  (3)拖延或拒不配合领取仲裁文书;

  (4)答辩期限内提出反申请;

  (5)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经仲裁委同意的。

  三、仲裁委员会:

  (1)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生效期限未满;

  (2)邮寄送达被邮局退回,需要再次送达;

  (3)工伤等级复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中止审理情形;

  (4)被申请人无固定办公场所或无单位名称标牌,无法进行现场送达;

  (5)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准确的信息,便于仲裁委及时送达、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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