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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摘录)
发布日期:2022-07-21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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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补贴政策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2、就业见习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每人每月按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3、一次性扩岗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人数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计算,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个人)就业补贴政策

  1、求职创业补贴

  中山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2、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省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就业,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的,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5、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省就业。给予

  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6、“三支一扶”基层就业项目

  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参加社会保险。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适当加分,鼓励各地统筹利用县级以下基层事业单位编制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

  7、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落户中山津贴

  2015年1月1日后毕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领人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个人失信、犯罪记录及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具有本市户籍(含上大学时户籍未迁出,或上大学时户籍迁出、但毕业后又迁回我市的),毕业5年内(2015年1月后)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内学历学位、国外学位);提交申请时仍在我市非公有企业工作(含曾在我市工作且具有本市户籍,离开我市再回到我市非公有企业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使用非财政资金进行运营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按规定在我市参保并连续正常缴纳社保费满12个月的(以社保系统信息记录为准,补缴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或未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但可提供连续12个月个人薪金纳税证明的。每人可获得一次性1万元津贴。

  8、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补贴标准为一次性10000元。

  (三)创业租金补贴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享受每年最高6000元创业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四)创业项目资助

  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广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或相当奖级);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有具体经营项目、已在中山市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额度最高30万元(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人归还贷款利息后,经办银行可按季度为贷款人办理贴息。

  咨询电话:0760-12333,95580

  (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在中山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企业归还贷款利息后,经办银行可按季度为贷款企业办理贴息。

  咨询电话:0760-12333,95580。

  备注:就业创业补贴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中山分厅申报网址:www.gdzwfw.gov.cn/?region=442000申报、下载表格、查看办事指南;政策详细内容请登录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rss.zs.gov.cn查询。

  三、税收优惠类政策(重点群体创业优惠)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公积金类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贷款额度上浮优惠,其中:  

  1、国家或省重大人才工程人才、特聘人才、正高职称人才、博士、获评中山市十大工匠、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可获得上浮5倍的贷款额度。

  2、副高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高级技师可获得上浮30%的贷款额度。

  3、技师可获得上浮20%的贷款额度。

  (二)在我市无房产且在我市工作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状态为正常)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每月全额提取其月缴存额用于租房支出,每次提取后账户内须保留至少100元的余额,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本提取政策。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补贴申请受理联系方式

广东政务服务网中山分厅申报网址www.gdzwfw.gov.cn/?region=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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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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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0-2332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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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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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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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0-8848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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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人社分局103室1-5号窗

0760-8739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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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凤分局

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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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湾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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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湾行政服务中心培训就业1号窗口

0760-8660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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