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新存在拖欠3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890816元的违法行为,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对李建新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期限为3年,列入期间符合提前移出名单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移出。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中人社监列决字〔2024〕第3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