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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2011-12-27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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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国资委、工商联、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深化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我市民营经济比重大,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协调劳动关系任务日趋繁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意义重大。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底,全市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比例达到60%2012年底达到70%2013年底达到80%。其中,落户中山的世界500强企业2011年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80%以上,2012年底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全市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未建立工会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覆盖面,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性,设立由联系市总工会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召集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总工会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国资委、工商联、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私营企业协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其他涉及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搭好平台。

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实施方案,建立考核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国资、工商联、外商投资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责任单位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者,要负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执行落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宏观体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各级工会组织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单位和日常工作推动者,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负责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基础性和日常性工作。推动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各项制度,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工会干部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协商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典型经验,提高协商质量和建制率。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资委、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加大对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和履约情况的监督,保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执行。

四、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区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大意义和工作推进的先进典型等,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工资集体协商意识,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因企制宜,突出重点

(一)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我市中小企业数量多、职工人数少、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的实际,以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提高协商成效。

(二)突出重点,实施分类指导。各镇区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全面协商,重点协商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工资分配水平、补充保险和福利、改革完善工资分配机制等问题,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不够正常、效益较差的企业,重点协商工资支付办法、基本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社保金的缴纳、工资清欠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重点协商工资水平正常增长、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等。

六、加强业务培训

各镇区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双方代表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着力抓好企业劳资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会组织要重点加强职工协商代表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培训。

七、规范工作程序,注重协商质量

(一)规范要约承诺程序。工会代表职工一方要主动向企业行政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以书面形式发出要约书,明确工资集体协商时间、地点、内容及需要企业行政方提供的有关情况。企业行政方接到要约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承诺答复。

(二)规范平等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协商要采取召开协商会议形式,由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积极合作原则,进行充分讨论,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企业增加工资和减少工资均要通过平等协商后确定。

(三)规范审议通过程序。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正式文本上签字盖章。

(四)规范审查备案公布程序。工资集体协议签字后,由用人单位报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工资协议生效。经审查未通过的,用人单位应修改协议,重新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协商双方应于工资集体协商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八、强化监督,确保实效

(一)建立履约监督机制。各镇区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的履约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率和职工满意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履约监督作为重要职责,组织双方协商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提供保障。

(二)加大监督力度。各镇区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督查力度,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不得参与本市的评优评先。各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列入书面审查内容,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评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各镇区在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以典型引路,扩大工作效果,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中山市总工会

                      中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中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山市私营企业协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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