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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2018-06-29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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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 2018〕187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从 2018年 7月 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6.4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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