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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1999-01-19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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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不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N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高处理架线作业;
     5﹒连结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N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驭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搞外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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