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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提醒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及已故参保人遗属办理相关社保业务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10-27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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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年龄及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请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我市参保人,以及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我市参保人遗属,尽快与原参保地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后续处理业务: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年龄及最低缴费年限,且按相关规定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可在我市申领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余额。其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还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参保人在多地参保的,遗属不得重复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特此通告,请互相知照。如有疑问,可致电12345或向原参保地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


  附件: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相关业务人员名单

  2.中山市各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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