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搜索: 人才引进 社会保险 创业 培训补贴 技能鉴定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3  信息来源:本站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

 为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4号),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8〕129号),以及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我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新业态为契机,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部署要求,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主,以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不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提升人力资源开发配置水平,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不断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为中山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5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达到300家左右,其中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家,从业人员达到3000人以上,其中高层次人力资源从业人员达到400人,营业额达到50亿元以上;培育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7家,其中年营业额超过2亿元的5家,超过5亿元的2家;引进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8家。按照“一园多点”的总体思路,建成1+4(即1个主园区,4个分园区)的多层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园区梯队,到2025年,主园区营业额达到20亿元以上,每个分园区营业收入达到8亿元以上。立足中山、辐射湾区、放眼全球,为中山经济发展打造新引擎、提供新动力。

  三、政策措施

  (一)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1.采取多元建设方式。支持镇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发挥产业平台的作用,采取政府自主投资,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社会力量独立投资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共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镇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知名机构和项目引进、机构品牌培育、重大活动举办、行业评选表彰、引才机构奖励等。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基金。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最高资助面积不超过15000平方米。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之日起5年内,经考核达标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给予不超过最高20万元的奖补。镇区财政对上述资金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

  3.支持市场规范运营。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通过公开招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优秀管理运营团队。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管理完善,能够满足入驻机构的需求。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5家,每家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5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

  4.配套公共服务机构。建成的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内,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外,可按照需要配套所在镇区政府相关业务办事窗口,以及金融、会计、法律、科技、税务、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辖区内企业提供除主营业务外的其他服务。

(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

  5.给予招商和运营奖励。鼓励园区运营单位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运营单位引进国内前10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给予运营单位不高于20万元的招商奖励。对国内前100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迁入本市并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国内前100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落户奖励。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支持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的租赁或购建办公用房补助、总部用地等优惠政策。

  6.给予房租减免或补助。

  (1)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公办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三免两减半”方式,按其地方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平方米的租金优惠;对入驻非政府投资建设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前3年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月给予补贴,后2年标准减半,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可享受减免租金的面积与入驻政府投资建设园区标准一致。  

  (2)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或非政府投资建设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租用面积未达补贴最高面积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进行补贴。入驻非政府投资建设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租金未达到补助上限的,按照租赁合同实际进行补助或减半。

  (三)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

7.支持做大做强。对新入驻产业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五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贡献给予补助,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中前三年每年按地方贡献的5%进行补助,后两年每年按地方贡献的2.5%进行补助。五年培育期结束后,经评定可给予最高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8.支持打造品牌。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媒体机构进驻我市,对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进行宣传。支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塑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业论坛、学术会议、产品推介会、产品展览会、创新创业大赛等公益活动,宣传推介我市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人力资源服务创新项目(产品)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招才引智。

  9.鼓励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引进人才的,经评定后按引进人才的层次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00元至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引进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被认定为市级科研团队和省级科研团队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开展人才创新创业服务。设立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奖励资金,每年对人才项目推广与合作、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创业项目融资、创新创业辅助等服务成效显著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五)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

  12.支持打造产学研合作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并落户中山的实体平台,经考核审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启动资金。

  13.鼓励发展高端业态和产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人才测评、服务外包、薪酬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等高端业态和产品,为产业发展做出实绩贡献。

  14.支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公共平台、人力资源大数据中心、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展示中心、人才追溯系统、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查询系统、人才测评系统、职业指导系统和远程面试系统,促进创新发展、融合发展。

  (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

  15.落实人才优惠政策。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为第六层次以上人才的,其子女可安排入读省级以上标准学校。

  16.组织外出交流培训。每年选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到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习培养,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和职业经理人。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行业企业,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培训、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交流合作。

  17.鼓励开展国际合作。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或与海外知名高校开展人力资源产学研合作,对取得显著合作成果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鼓励建设交流平台。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一带一路”及其他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平台,经考核认定每个平台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八)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建设。

  19.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计划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项目,在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配套。

  20.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指数体系。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资源供求指数、岗位薪酬指数、行业薪酬指数、人力资源服务产品价格指数、就业事业指数研究和指数发布平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1.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信用体系。推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其纳入全省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发挥职能优势,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财政支持。坚持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政策落实经营补贴、租金优惠、财政奖励、引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力度。

  (三)创新管理方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经营管理机构,规范产业园区经营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考核机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强化人力资源大数据分析应用,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体系。

  (四)加强行业监管。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为重点,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许可,简化审批流程,加强日常执法巡检,重点整治公共安全、传销、虚假信息、违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

  (五)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综合采取网站宣传、报刊宣传等方式,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政策宣传,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影响力。鼓励行业协会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博览会、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创业大赛、人力资源服务发展高峰论坛等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生态环境。

  五、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套制定《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办法》。

  六、本意见和我市总部企业扶持等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政策解读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