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9日
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平台”)及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管理,提高博士后平台运行质量和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结合中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统一管理的博士后工作平台以及博士后人员年度绩效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获批设立少于3个月的博士后工作平台,以及在站(基地)时间少于6个月的博士后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绩效评估。
第三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便捷”的原则,对平台运行中各环节、对博士后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绩效管理,更好发挥博士后工作平台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科研成果开发中的作用,提高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促进博士后工作平台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组织全市博士后工作平台及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博士后工作平台应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博士后工作平台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督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绩效评估工作指标体系;
(二)负责指导各博士后工作平台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三)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博士后工作平台开展绩效评估;
(四)负责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汇总;
(五)负责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和处理。
第六条 各博士后工作平台负责本单位绩效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填报、核查本单位的绩效评估资料并进行自评;
(二)按要求上报自评情况及绩效评估资料;
(三)总结本单位绩效评估工作、查找问题原因、落实整改工作以及情况反馈;
(四)承担国家、省绩效评估工作的数据汇总、材料上报工作。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平台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机构搭建情况
博士后工作平台所在单位应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其中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所在单位博士后发展计划、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所在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博士后工作平台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新获批的博士后工作平台,所在单位应在3个月内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博士后招收、进出站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日常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制度,学术交流制度,以及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等。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及《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中人社发〔2018〕365号)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制度落实情况的资料。
(三)博士后招收和管理情况
博士后工作平台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确定高水平的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制订切实有效的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新设博士后工作平台应招收1—3名博士后,并保持1—3名博士后在站(基地)工作。博士后工作平台所在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课题要求、工作目标等事项。
(四)博士后科研工作开展情况
1.积极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及时做好年度科研经费预算,确保科研项目正常开展。
2.除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研究条件(含办公楼、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外,还需根据科研项目需要,适当更新科研设备。
3.每年不定期开展学术讲座或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博士后科研水平。
4.鼓励博士后人员参加各级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科研项目资助(含中国博士后项目资助基金、广东省医学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并争取相应立项。
5.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开展,科研水平应保持较高水准。全年至少发表1篇高水平专业论文或出版一本学术专著,或做1场以上学术、课题报告,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至少申请国家发明专利或著作权1项。科研成果转化直接经济效益显著。
(五)后勤保障情况
博士后工作平台所在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工作场所、缴纳社会保险费,协助落户中山、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含各级政府发放的博士后补贴)须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主要考核博士后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科研能力、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做出的实际贡献等内容,重点考核博士后人员履行进站(基地)协议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研究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四章 评估办法
第九条 博士后工作平台绩效评估分评估准备、单位自评和专家评审三个阶段,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单位自评占20%,专家评审占80%,根据所得分数确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绩效评估采取个人自评、单位评价、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评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博士后人员总结本年度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填写《中山市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年度考评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博士后工作平台对博士后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年度考评建议等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博士后人员进行评估,提出年度考评建议等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确定博士后人员评估等级。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人员年度绩效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为参加评估的博士后工作平台、博士后人员总数的20%。博士后平台考评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5分为合格,76—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博士后人员的考评等级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个人、单位、专家评审意见给出最终评估等级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考评结果,并反馈给博士后工作平台存档备案。博士后工作平台或博士后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公布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确有不当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更改评估结果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博士后工作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博士后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000元。优先推荐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工作平台予以通报,停发下一年度项目研发经费,并督促其限期整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连续3年没有招收博士后的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其设博士后工作平台资格。对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通报并做退站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考核办法》(中人发〔2007〕99号)、《中山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考核办法》(中人发〔2007〕100号)、《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办法》(中人函〔2008〕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