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说明
㈠我市博士后工作平台规模稳步增长,博士后科研人员数量持续增加,管理服务对象队伍不断扩大。1999年我市博士后工作起步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博士后工作,始终将博士后工作放在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自主创新的大局中考虑,以“建机制,搭平台,抓服务”为工作重点,通过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努力搭建沟通平台、积极提供人才服务等举措做好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我市的博士后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市共设立55个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其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4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41家。累计引进191名博士后,出站138人,其中留在中山工作的83人,占比高达60%,提前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建立20个博士后工作站和科研基地”的工作目标。随着我市博士后工作平台、博士后科研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对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素质、博士后管理服务的规范、产学研成果对中山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㈡《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中人社发〔2018〕365号)出台后,配套的绩效评估办法仍使用原市人事局2007和2008年制定的考核办法,相关政策需要更新完善。《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中人社发〔2018〕365号)第十三条规定,市人社局每年年底对全市的博士后工作平台进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文制订。目前使用的绩效评估办法仍为原市人事局制定的《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考核办法》(中人发〔2007〕99号)、《中山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考核办法》(中人发〔2007〕100号)和《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办法》(中人函〔2008〕246号),相关内容部分过于简单,部分过于笼统,需按省市有关政策修订完善评估内容,出台新的绩效评估办法。
鉴于以上原因,为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平台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博士后平台运行质量,在《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考核办法》(中人发〔2007〕99号)、《中山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考核办法》(中人发〔2007〕100号)和《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办法》(中人函〔2008〕246号)基础上,我局重新修订草拟了《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一)文件起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专门负责文件起草,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门听取局法监科、审监科、财务科等局属有关部门和市有关单位的意见,拟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在制定《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暂行办法》草拟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局内部科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区)、各博士后工作平台及公众意见,各方面对《暂行办法》总体上给予了肯定,部分单位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们已经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1、建议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故文件施行日期再议定。该意见予以采纳。
2、建议修改附件2第3点,证明材料名称应具体明确,不能有“等、有关、相关”等模糊兜底字眼。该意见予以采纳。
3、建议暂缓调整优秀单位和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仍按原标准(单位5000元,个人1000元)发放。按照严控预算追加要求、“减钱不减办事要求和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前财政状况,该意见予以采纳。
4、建议修改附件2中评估材料清单内容中的第10点,将提供论文改为增加博士后对企业研发项目开展过程、经营效益实现的支撑材料。该建议部分采纳,除论文外也可提供帮助企业实现经营效益的支撑材料。
4、建议附件1备注栏第4点内容,添加“25万元以下的0分;“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区间起点含本数,区间终点不含本数。该意见予以采纳。
5、建议修改附件1中单位自评分数占比。单位自评分占比太大,应以专家客观和专业评议为主。该意见予以采纳。
(三)党组审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提请局党组予以审议,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按照局党组意见,呈报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政策依据。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及评估原则。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统一管理的博士后工作平台以及博士后人员,设立时间少于3个月的博士后工作平台,以及在站(基地)时间少于6个月的博士后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绩效评估。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便捷”,目的是挥博士后工作平台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科研成果开发中的作用,提高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促进博士后工作平台健康发展。
(三)关于各自职责。《暂行办法》第二章明确了评估和被评估双方的职责,形成了市人社局统筹,博士后工作平台单位配合落实的管理服务体系。
(四)关于评估内容及办法。《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对原有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和细化,明确了对博士后工作平台、博士后科研人员绩效评估的具体内容,从建章立制、人员招收、项目开展、成果质量、社会效益方面对平台和人员提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目的是更加有效地促进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科研人员为中山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五)关于评估的奖惩办法。《暂行办法》第五章结合以往评估的实际情况确定了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比例,同时给予评估对象结果复议权,充分体现公平性。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明确了具体处理办法,目的是让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科研人员高度重视日常的科研工作开展及成果积累,避免使得博士后科研工作流于形式。
政策链接:《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