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社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29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对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和骨干企业奖励、引才奖励、平台建设奖励、活动项目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考核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文件规定,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园资助、租金补贴、运营补贴、招商和落户奖励、骨干企业奖励、品牌宣传补贴、引才奖励、科研团队奖励、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八、九章列明资金申报时间外,其它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审核,所需资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开园资助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认定获得市级等次的,按照园区建设改造装修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最高资助面积不超过15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资助资金由市、镇(街)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八条 申请开园资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市级及以上等次后1年内,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开园资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报告;
3.入驻机构名录、在园区内的分布及实际使用面积;
4.物业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5.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所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及开园资助金额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财政承担一次性开园资助资金部分,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所在地配套后统筹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九条 申请运营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单位运营之日起5年内,获得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应当自该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按照最高等次,不重复叠加享受等次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不超过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镇(街)财政对奖补资金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运营补贴或诚信示范机构奖补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情况报告;
3.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5.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上一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6.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奖补资金凭国家、省文件和证书直接申请;
7.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提交材料不足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资金补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四章 招商和落户奖励
第十条 申请招商和落户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运营单位引进国内前10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日起12个月后,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招商奖励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园12个月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落户奖励申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入园经营36个月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落户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招商(落户)奖励申请表;
2.申请时5年内获得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及文件、证书;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原所在地注销材料;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迁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迁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年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6.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分支机构按年度提交3年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7.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提交材料不足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资金补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商奖励资金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总部迁入中山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我市总部企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迁入之日起可直接向总部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的租赁或购建办公用房补助、总部用地等优惠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申请招商奖励。
第五章 租金补助
第十一条 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或非政府投资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三免两减半”方式,按其地方贡献给予租金补助。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公办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照享受面积标准范围直接免租,后两年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月标准范围直接减半缴纳租金。对入驻非政府投资建设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前3年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月给予补贴,后2年按标准减半补贴。可享受减免租金的面积标准为:当年地方贡献大于或等于30万元但少于150万元的,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当年地方贡献大于或等于150万元但少于250万元的,不超过200平方米;当年地方贡献大于或等于250万元的,每增加地方贡献100万元,面积可以增加1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00平方米。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可以直接享受200平方米内的房租减免面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法在中山设立分支机构,但在中山依法纳税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地方贡献,给予租金补贴。公共区域部分按照公共服务功能据实计算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最高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市镇(街)两级各按50%分担,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申请租金补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如下材料:
1.租金补贴申请表(含公共区域部分);
2.入驻园区至少签订3年以上合同协议书;
3.实用面积分布图;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分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6.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7.上市公司分公司提供批复材料;
8.诚信承诺书。
(二)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到现场对租用场地面积进行审核。
(三)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财政承担租金补助资金部分,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所在地配套后统筹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六章 骨干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入驻产业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五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贡献给予补助,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中前三年每年按地方贡献的5%进行补助,后两年每年按地方贡献的2.5%进行补助。五年培育期结束后,经专家评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申请骨干企业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骨干企业补助申请表;
2.入驻园区至少签订3年以上合同协议书;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5.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根据专家审核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骨干企业奖励资金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财政承担骨干企业奖励补助资金部分,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所在地配套后统筹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七章 品牌宣传补贴
第十五条 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研究机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塑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宣传推介我市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人力资源服务创新项目(产品)的,经专家审定,按照项目纳税发票总金额的20%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品牌宣传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上述活动后1个月内申报活动补贴,并提供如下材料:
1.品牌宣传补贴申请表;
2.活动方案;
3.活动影像资料;
4.活动开支明细及发票;
5.活动效果情况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专家评估审核,由专家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品牌宣传补贴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3个月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品牌宣传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八章 引才奖励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中山市不同人才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类别人才20万元/人,第二类别人才10万元/人,第三类别人才5万元/人,第四类别人才3万元/人,第五类别人才1万元/人,第六类别人才5000元/人。
第十八条 申请引才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满6个月后,申报引才奖励,并提供如下材料:
1.引才奖励申请表;
2.引进人才层次证明材料;
3.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4.引进人才缴纳社保或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企业对引进人才评价情况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一至四类别人才,应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引才奖励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九章 科研团队奖励
第十九条 申请科研团队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正式落户6个月后,按照确定的省、市级科研团队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标准申请一次性奖励。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科研团队奖励申请表;
2.引进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约落地的证明材料;
3.认定为市级科研团队或省级科研团队的证明材料;
4.科研团队介绍材料;
5.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发展前景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科研团队奖励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章 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
第二十条 根据中山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鼓励开展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高端业态和产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支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对取得显著合作成果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申请表;
2.项目评估报告;
3.服务企业合同,绩效评价报告材料;
4.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或与海外知名高校开展人力资源产学研合作项目方案、合同书、活动影像资料;
5.活动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6.活动项目资金支出绩效目标;
7.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一章 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打造产学研合作平台。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并落户中山的实体平台,经考核审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启动资金;鼓励建设建立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一带一路”及其他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平台,经考核认定,每个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配套。
第二十三条 申请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申请表;
2.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并落户中山的实体平台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约落地证明材料;
3.认定为省级科研院所证明材料;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一带一路”及其他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平台与当地政府部门合作协议书、项目评价报告、前景规划报告书;
5.开展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项目立项报告,文件,证书,资金奖励文件;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资金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一)开园资助资金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它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和园区发展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的基础性其他支出。
(二)运营补贴资金用于园区运营管理和园区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招商和落户奖励用于运营单位引进国内前10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四)租金补贴资金用于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
(五)骨干企业奖励资金用于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六)品牌宣传补贴资金用于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研究机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
(七)引才奖励资金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
(八)科研团队奖励资金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落户奖励;
(九)人力资源服务奖励资金用于结合中山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开发高端业态产品,开展国际合作奖励;
(十)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资金用于产学研平台建设,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建立并落户中山和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园区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运营成效等内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