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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4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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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先保后征”,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为目标,科学、合理、便捷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计提、分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坚持制度保障,确保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征地社保政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按规定享有征地社保费补贴。

  (二)坚持“先保后征”,合理确定标准。先筹集征地社保费,确保足额预存,后申请土地征收。补贴对象未确定、征地社保费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实行“以地筹资”,将征地社保筹资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挂钩联动,实行同步调整机制。

  (三)坚持专款专用,及时补贴到人。征地社保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征地社保费随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步落实,落实到人。

  (四)坚持协同推进,注重政策衔接。征地社保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相衔接,协同推进,实现相关政策顺畅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

  每次征地时,市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按照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12%计提;在20万元/亩以上的,按10%计提。全市实行征地社保费统一标准,以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上述对应比例计算值最高数确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随市人民政府公布数据相应调整。现行筹集征地社保费标准为2.04万元/亩。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

  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家庭承包户内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股东名单和股权配置情况,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经民主议事程序,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被征地单位实际,综合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年度收益分配、对集体贡献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由该集体提出并经民主议事程序,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镇街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或集体土地收益未分配到农户的,其征地社保费使用由该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制定方案,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另行确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指导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

  四、征地社保费使用

  征地社保费用于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五、征地社保费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照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在征地社保费实施分配阶段,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该集体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收土地确权情况确定补贴人员名单和金额,其中涉及股份继承和16周岁以下人员名单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接到名单后按规定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各部门、各镇街要加强征地社保资金监管,防范资金被侵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征地社保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落实留存资金分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本通知实施前我市已获批项目留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资金(以下简称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5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本通知实施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各部门、各镇街要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对于被征地单位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或土地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由该集体经民主议事程序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人)的名单和补贴金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主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检查。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镇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采取全市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必要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约谈相关镇街负责人。

  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日前通过粤政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镇街分配落实情况。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省厅有关月调度要求报送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镇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镇街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镇街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和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各镇街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并于本办法出台后30天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各镇街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落实,组织土地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确保征地社保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估算。财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保费相关工作,强化对财政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为补贴对象办理社保手续。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用于核查。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的审核、报送工作,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三)严格防控风险。各部门、各镇街要妥善处理好本办法实施前的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各有关部门与镇、村要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共享、比对项目批复、征地社保费分配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征地社保费分配数应及时与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数进行核对,避免错漏。各镇街要认真研判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同时废止。

  202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21年8月1日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2021年8月1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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