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的依据是《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该通知适用于202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项目。主要内容有二:一是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按最低缴费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人缴交15年,即每人一次性计提9000元,该标准已逾10年未调整。二是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人数。按照被征收地块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实际需保障人数、征地社保费。
二、政策依据
2021年7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进一步完善了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规定,促进征地社保工作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在征地社保费筹集问题上,22号文要求每次征地时“先保后征”,每征1亩地,要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10 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8% 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5%计提;在15—20 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2%计提;在20万元/亩以上的,按不低于10%计提。据此,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出台了实施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指导思想是科学、合理、便捷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计提、分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主要内容是确定我市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其余如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征地社保费使用、征地社保费管理等问题,大体与22号文保持一致。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考虑到我市不设县、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和征地社保具有兜底保障民生的性质等因素,全市实行征地社保费统一标准,以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对应比例计算值最高数确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随市人民政府公布数据相应调整。现行筹集征地社保费标准按2.04万元/亩执行。
各镇街计提征地社保费标准情况表
(二)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模式主要分为家庭承包经营、农村股份合作制、集体统一经营土地三种,且以农村股份合作制为主。
(三)征地社保费使用。征地社保费用于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四)征地社保费管理。我局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照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五)落实留存资金分配。我局对本通知实施前我市已获批项目留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在2022年5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四、实施日期说明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 号)同时废止。
为了和22号文的规定保持一致,明确2021 年8 月1 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21 年8月1 日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2021 年8 月1 日后至实施办法实施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