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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3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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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来了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促进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现将《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312


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整合我市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平台,强化对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有效促进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导师是指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具体职责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创业者在创业构思、项目瞄准、创业者能力定位、相关创业法律、融资咨询、资金运作、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提供面对面的解答咨询服务。

  (二)以线上线下咨询、上门指导、一对一服务方式,为创业提供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场地评估、场地规划布局等现场指导服务通过电话、微信、微博、邮箱、短信等方式,帮扶创业者解决初创企业阶段的突出困难。

  (三)举办专题培训或专家讲座,讲授创业过程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搭建优质创业服务平台,拓展创业者知识面及信息面。

  ()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积极参与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审等活动,聘期内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等工作。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

 公共创业服务 

(一)创业指导。创业者通过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或者就近到所在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中山市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进行预约登记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按照需求约请创业导师开展现场指导或线上指导。

  ()项目评估。参加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 

  ()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成对子,通过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

 自主开展创业服务

(一)创业导师可通过自主宣传、与创业孵化基地联系等方式,接受创业者的申请,提供线上、线下的创业指导。

  (二)创业导师和创业者联系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签订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开展服务。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和管理 

第六条 组织领导。创业导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认定和聘任。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集中组织对创业导师认定及续聘开展评审工作,具体条件及程序当年相关通知执行

(二)经认定的创业导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中山市创业导师牌匾”“中山市创业导师证书中山市创业导师胸,并向社会公告。

(三)创业导师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可申请续聘

   导师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创业导师库并进行管理和维护。创业导师库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创业导师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核实后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更新。 

 服务管理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应及时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形成服务档案,为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条 创业导师在创业指导服务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政策宣传,提醒创业人员守法经营。

  第十 解聘。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后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邀请的;

任期内累计3次因不正当履行职责被服务对象投诉的

(三)任期内以创业导师名义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或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

(五)有违法犯罪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 创业导师与创业者签订帮扶创业协议并向创业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报备,为创业者提供一年以上期限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市场分析、项目策划、企业经营管理等服务,按实际帮扶成功(指创业者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户数给予创业导师补贴(补贴具体规定及实施期限按照《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规字〔20222号)执行)。

  第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定期组织创业导师列席、参加政策研讨会议,开展创业导师学习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 加强对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的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章  

  十六 本办法自202441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277号)、《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83号)、《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规范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

     2.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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