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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13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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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整合我市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平台,强化对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有效促进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结合工作实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合《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277号)、《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83号)、《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规范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249号)等3份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中山发[2014]10号),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打造梯队合理、业务精通、行业面广、社会责任感强的创业导师团。鼓励和支持企业家发挥创业引领作用,带领劳动者成功创业的,给予补助。建立创业导师结对帮扶创业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政策讲解、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咨询、融资咨询等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原规范性文件《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277号)、《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83号)、《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规范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249号)等3份规范性文件执行期已满。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工作实际和最新政策要求,制定了《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

  二、政策制定思路

  根据《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277号),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重新梳理制定《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文部分。《管理办法》取消了“创业导师征集对象”具体条件,并将相关要求整合到创业导师“具体职责”和“聘任管理”要求当中,明确了创业导师的具体职责、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聘任和管理及创业导师激励措施,《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规范》作为《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附件。

  《管理办法》更加细化了创业导师服务的具体要求和量化措施;优化了认定管理流程;增加了创业导师激励措施和能力提升措施;结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关要求,创业指导重点服务对象新增“港澳青年”。

  三、主要内容

  《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六章18条及《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规范》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整体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服务群体和服务内容;界定《办法》规定的“创业导师”范围。

  第二章创业导师的具体职责:为提高创业导师工作积极性,结合实际工作和保密需要,明确创业导师日常工作职责。

  第三章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结合目前具体工作需要,将服务区分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创业服务和自主开展的创业服务。

  第四章创业导师的聘任和管理:明确了创业导师的组织领导、认定和聘任流程、创业导师聘任期、导师入库管理、服务管理及解聘情况等具体规定。

  第五章创业导师激励措施:包括明确部分有偿服务范围、按照政策给予帮扶创业补贴及参加创业导师服务能力和政策水平提升活动、正面宣传等。

  第六章附则:明确对《办法》的政策解析和执行期限,原旧文件的废止。

  附件1《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根据《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83号)制定,结合实际,修订了认定程序,具体包括:

  1.认定受理单位取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统一由所在地人社分局受理;

  2.取消镇街或部门主管领导,社会组织负责人核定并提出推荐意见的要求。

  附件2《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规范》:引用原《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规范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249号)制定,结合实际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关要求,创业指导重点服务对象新增“港澳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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