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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中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9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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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发挥技能竞赛对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弘扬工匠精神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健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现制定《中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总工会

2023年5月10日

中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特别是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全市职业技能大赛为主体,联结镇街、行业、企业、院校等立体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同场竞技比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院校等单位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深入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平台,为选拔、发掘优秀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结合的模式,积极推进竞赛形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和竞赛项目优化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办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级及以上竞赛、市级竞赛、镇街级竞赛、企业级竞赛和院校级竞赛五个级别。  

    第七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包括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竞赛。世界级竞赛是指由世界技能组织举办的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竞赛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性职业技能专项赛。省级竞赛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实施的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全省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和专项赛。

    第八条  市级竞赛,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市级一、二类竞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中或分散办赛的方式进行,可冠以“中山市第**届职业技能大赛**(职业/工种)竞赛”等活动名称。

    (一)市级一类竞赛,是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多镇街参与的通用职业(工种)的综合性竞赛,以及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的省级一类竞赛中山市选拔赛。

    (二)市级二类竞赛,是指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的全市性竞赛,以及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有关行业(系统)要求组织开展的省级二类竞赛中山市选拔赛。

    第九条  镇街级竞赛,指各镇街根据辖区内产业发展、区域特色、技能优势等因素,组织开展的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可冠以“中山市**镇街**(职业/工种)竞赛”等活动名称。

    第十条  企业级竞赛是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指企业自行组织的岗位技能竞赛和练兵比武活动。鼓励广大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市级、镇街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

    第十一条  院校级竞赛,是指各职业(技工)院校以提升师生技能水平、培育工匠精神为宗旨,以促进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面向在校师生、对接产业需求、反映职业教育教学水平的师生技能赛事。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申报承办省级以上竞赛计划,统筹省级以上竞赛选手选拔、训练和参赛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依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竞赛支持政策;

    (二)发布市级竞赛目录,征集竞赛项目和承办单位,编制全市年度竞赛计划;

    (三)审核列入年度计划竞赛的实施方案,监督检查竞赛实施过程,评估竞赛实施效果;

    (四)编制竞赛经费的年度预算,受理、审核竞赛资助项目,拨付资助经费;

    (五)组织举办市级集中赛;

    (六)组建专家、裁判队伍,提供技术支持指导;

    (七)开展竞赛宣传;

    (八)其它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工作。

    各镇街人社分局负责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发动本镇街企业和人员参加市级竞赛等。

    第十三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申办省级及以上竞赛。承办省级以上竞赛需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十四条  市级竞赛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审核发布和赛前报备制度。

    (一)计划申报。各拟承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中央驻中山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市级行业协会、联盟、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社团组织)原则上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征集通知印发后1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竞赛申报表(附件1),明确拟承办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标准、规模及举办时间、奖励办法、联系信息等事项。依据省级以上竞赛发布情况,或我市重大项目、重要事项等新增职业技能竞赛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发动或接受竞赛申报。

    (二)审核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统筹考虑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确定本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赛前报备。各竞赛承办单位应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将竞赛组织工作方案、技术工作文件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竞赛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检测仪器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二)有满足竞赛组织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评判队伍、仲裁组织、赛务保障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三)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四)有完善的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则、评分方法和标准;

    (五)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等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除市直部门联合举办的竞赛外,市级竞赛每项赛事的主办单位原则上不多于一个。同一级别竞赛中,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赛项(职业、工种,下同)竞赛,每年不重复举办。对不同单位申报的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赛项竞赛计划,应合并办赛或择优遴选承办单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竞赛应严格按照报备内容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或变更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经同意,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以及技术支持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场地、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负责具体赛务事项的管理,根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技术、赛务、活动、宣传、监督仲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合作。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竞赛结束后,赛事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职能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职业技能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专家、裁判人员、仲裁、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但不得限制报名人数。市级竞赛可通过初赛、复赛等形式,选拔产生参加决赛阶段的选手。

    第二十二条  举办市级竞赛应向全市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未按要求面向全市公开举办的,不纳入市级竞赛资助范围,其优胜者不列入相关奖励和支持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级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同一组别的报名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队),同一参赛单位报名人数原则上不超3人(队)。报名参赛选手人数不足的竞赛项目,原则上应予以取消,但与省级竞赛选拔赛合并实施的竞赛项目,不受参赛人数限制,选手成绩仅作为参加选拔的依据,只授予相关荣誉证书而无其他竞赛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职业(工种)等级等申报条件要求。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或“中山市技术能手”等市级及以上技能领域荣誉称号的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加同一项目同一组别或更低等级的比赛。省级以上赛事中山市选拔赛选手资格以该赛事要求为准,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包括开闭幕式、竞赛实施、宣传等工作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安全、卫生防疫以及赛项职业安全等要求,严格做好赛事实施、安保、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确保竞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管理监督,切实保障赛事安全、竞赛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成绩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竞赛工作总结、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附件2)、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附件3)、经裁判签名确认的竞赛成绩总表和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相关材料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八条  竞赛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原则上应在自然年内完成。倡导建立和完善竞赛资源及成果的总结、转化、推广机制。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应符合相关行业生产、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 技术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级一类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及以上、市级二类竞赛和镇街级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及以上相关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文件,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或全省、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标准,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第三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由承办或实施保障单位成立专家组制定技术文件并组织命题,市人力资源考试院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工作文件应包括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竞赛细则、设备设施安排及清单,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工作文件经备案通过后印发,面向参赛选手公布。样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公布技术思路。

    第三十一条 竞赛试题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竞赛裁判人员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裁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有市级及以上竞赛执裁经历者优先聘用。各竞赛项目采取裁判长负责制,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执裁完成竞赛评判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设立监督仲裁机构,负责督促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

第六章 竞赛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四条  市级竞赛设金、银、铜牌,原则上金牌1人(队)、银牌1人(队)、铜牌1人(队);参加决赛人数在60人(含 60人)以上的赛项,原则上可按1:2:3的比例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占比不超过决赛总人数的20%。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但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颁发优胜奖。市级竞赛获奖选手优先推荐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同类竞赛。

    第三十五条  各赛项组委会应根据具体赛事的规模、组织水平,制定获奖选手奖励办法并按其规定执行,市级竞赛获奖选手的奖金原则上不低于500元,所需资金由赛项承办单位负责筹措。

    对在组织赛前培训、岗位练兵、竞赛选拔、积极参赛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可颁发优秀组织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裁判员、工作人员、技术支持单位、实施保障单位以及获奖选手指导教练可颁发荣誉证书。各镇街、企业可对竞赛获奖选手、专家教练团队以及为竞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纳入市级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获得市级竞赛以下名次的职工选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授予“中山市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称号不重复授予。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以下(含四级)的选手不颁发“中山市技术能手”证书。“中山市技术能手”优先推荐设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符合条件的纳入市青年后备人才队伍,并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一)参赛人数在60人以上(含60 人)的市级一类竞赛前4名(团体赛前2名),二类竞赛前2名(团体赛第1名);

    (二)参赛人数在30至59人之间的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团体赛第1名),二类竞赛第1名(团体赛第1名)。

    第三十七条  精选若干个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市级竞赛项目,对于获得第1名的选手,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推荐授予年度“香山工匠”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纳入市级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获得市级竞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要求组织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镇街级竞赛可由具有社会培训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备案的企业可灵活采用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颁发。获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选手,可按政策申领相应的技能提升补贴。

    第三十九条  对纳入市级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结合办赛规模、参赛人数等情形,经专家评审确定,市级一类竞赛原则上按高耗材竞赛项目每赛项12万元、低耗材项目每赛项10万元,市级二类竞赛原则上按高耗材竞赛项目每赛项8万元、低耗材项目每赛项6万元,给予竞赛补助。同时承办省级以上竞赛中山市选拔赛的赛项,每个赛项可另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

    第四十条  代表中山市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的选手和教练,按照《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中山市奖励标准明细表》(附件4)进行奖励:

    (一)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

    1.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每名选手及技术指导专家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6万元奖金;

    2.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每名选手及技术指导专家组,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奖金;

    3.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每名选手及技术指导专家组,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0.8万元、0.3万元奖金;

    4.以上各级各类技能大赛金、银、铜牌仅指第一、二、三名。

    (二)其它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专项赛

    1.获得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等同级别竞赛或专项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赛获奖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0.8万元,团体赛获奖团体按相应名次奖金的2倍给予奖励;

    2.获得广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等同级别竞赛或专项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赛获奖个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团体赛获奖团体按相应名次奖金的2倍给予奖励;

    3.专家教练团队按所带个人或团体获得奖金的50%给予奖励,由所在单位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三)上述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不含世界技能大赛),选手个人或团体及其专家教练团队在同一竞赛周期内,同一项目两次及以上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奖励最高层级奖项,不重复奖励。

    (四)对获得多个项目名次的选手,按其获得名次奖金可以累计。

    (五)上述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获奖名单的认定,以同级政府部门、大赛组委会及其办公室发布的竞赛通知和本赛项的竞赛通知、竞赛结果文件或参赛者及教练获奖证书为准。

第七章 竞赛经费

    第四十一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竞赛经费可用于竞赛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方案制定、竞赛宣传、试题命制、场地租赁、设备损耗、工具购置、耗材耗能、食宿交通、人员劳务、竞赛奖励、竞赛资助等各项费用,以及因竞赛管理和组织实施需要产生的各项工作经费,如教练、裁判员培训与交流、技术开发与服务、项目评审、会议费、差旅费等。竞赛经费可按实际情况从以下途径筹集,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

    (一)财政资金。市级竞赛由市财政提供资金支持,每年市财政资金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统筹用于举办市级竞赛、组织选手集训和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等方面,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纳入年度预算,镇级竞赛由镇街财政提供资金支持;        

    (二)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三)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如收取冠名费、赞助费等;

    (四)其他合法途径的社会赞助和资助。

    第四十二条  非财政供养人员(不含学生选手)参加省级以上竞赛集训和竞赛的,赛前集训和参赛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补助,同一竞赛周期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参赛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在竞赛经费中按相关标准据实列支。

    第四十三条  鼓励各镇街、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校等单位,独立或联合申报竞赛项目、承办比赛,形成社会影响,提振行业信心,可通过资金自筹、社会赞助等灵活方式保障经费,竞赛项目不受市级竞赛项目限制。

    第四十四条 竞赛经费不得用于: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津补贴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举办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可联合其他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举办,办赛及奖励经费可由市总工会编入年度预算,不足部分可通过承办或协办单位共同出资、社会赞助或资助等合法方式筹集。

第八章 监管与追责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在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

    第四十八条  专家、裁判、监督仲裁、指导教练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大赛协办单位或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协议明确。

    第四十九条 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对竞赛结果不予认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对职业技能竞赛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9月1日之后至本办法实施前,期间所实施的各级职业技能竞赛所涉经费、奖励及资助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年中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

        2. 年中山市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

        3. 年中山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

        4.中山市对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政策解读:中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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