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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4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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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相关单位,各人社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程序,提升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实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举报投诉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处理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检举和控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号码,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和接待室。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源进行以下分类:

  (一)属于咨询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政策的,应及时予以解答、反馈,结束案源;

  (二)包括非涉案组织或个人检举、揭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但不涉及当事人及具体诉求事项等内容的为举报案源;

  (三)包括涉案劳动者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诉求事项展开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等内容的为投诉案源。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可以采用现场、电话、信函、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举报人当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的,可以填写《举报登记表》或者递交举报书面材料。

  举报人口头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如实笔录。举报人通过信函、互联网举报的,应当及时登记处理。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监察员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确认。

  投诉文书或者《投诉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因同一事由引发十人以上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出五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推选书。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投诉时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期限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

  (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被投诉用人单位的侵害;

  (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告知投诉人。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四)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除外。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

  (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不予受理。

  (七)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明确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八)投诉人通过信函邮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诉材料,经投诉人本人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案件受理立案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告知书》告知举报、投诉人。

  对于投诉案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投诉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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