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企业人才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0日
中山市企业人才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用人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的人才评定,是指对申请人素质、能力、业绩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人才是指对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暂行办法》(中委组通〔2011〕13号)和《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中所列认定标准的,但综合素质和能力业绩突出的企业或机构的专业人才,可按本办法申请评定第五至第八层次人才,特别优秀的人才经专家组评议可推荐评定为一到四层次人才。
第四条 企业人才评定遵循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动态性、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以业绩为导向,突出专业水平、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衡量标准。
第五条 企业人才评定原则上采用计分核准制,对申报人实行多元评价、核准计分和综合评审。
第六条 企业人才评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工信、发改、统计、科技、税务、财政、司法、教体等职能部门配合开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人才评定不受户籍限制。评定标准详见《中山市企业人才评定指标体系总表》(以下简称《指标总表》)。
第八条 申报评定的企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近5年内无犯罪记录及无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在中山工作,与我市企业或机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法在中山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中山工作超过6个月。
(三)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或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人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6月30日为限)。
第九条 申报评定的企业人才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市企业人才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荣誉、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情况,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其它与工作业绩或个人能力相对应的佐证材料。以上资料须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三)近期大一寸两张免冠照片。
申请表与佐证材料复印件合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企业人才评定采取上半年受理、下半年集中评审的方式。每年申请截止日期为6月30日,逾期提交申请的,纳入下一年度评定。如遇特殊情况,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设立不同的专业组别开展评审,每个专业组由5名以上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十二条 评定的方法与流程如下:
(一)计分核准:按《指标总表》所列明的基本要素、需求匹配、业绩评价、专业能力、专家评审等五大维度逐项评分,各项分值汇总即为总分值。核准分值达到60分的,方可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二)综合评审:根据年度下达指标数,按各层次不超过5:10:35:50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审。其中,第五层次人才评定分值须达到75分,第六层次评定分值须达到70分,第七层次评定分值须达到65分,第八层次评定分值须达到60分。
(三)评定程序:
1. 发布公告。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外公开评定受理时间、评定名额等信息。
2. 个人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企业人才,对照评分标准实事求是打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填写申报表,向所在企业或机构申请,提交相关证书及对应佐证材料。
3. 企业或机构内部审核。对照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后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核准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进行核准,确定进入综合评审名单。
5. 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委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评分准确性等进行核准,并依据申报材料赋予专家评分。
6. 计分核准。根据各申报人综合评分和名额分配方案,择优确定各系统入围名单,提出评定建议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7. 公示发证。拟入选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和申报人所在企业或机构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享受人才待遇凭证。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经评定的企业人才,根据层次等级,按中山市人才待遇标准及市财政资金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津贴和服务等待遇。
第十四条 待遇享受期间或结束后,达到更高层次人才标准的,可申请认定或评定为更高层次人才。被确定为更高层次人才的,按原层次标准发放,待遇发放完毕后一次性补发差额。
第五章 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企业人才待遇核发审核工作,定期核查企业人才社保信息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企业人才离开中山,无法查证参保、纳税信息的,暂停发放待遇。
第十六条 经评定的企业人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终止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今后不再受理其企业人才评定申请: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享受人才待遇期间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不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列入本办法的评定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80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中山市企业人才评定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