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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青年人才奖励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6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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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青年人才奖励金实施细则》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0日

中山市青年人才奖励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中山学子刻苦学习、发奋进取,立志以优秀业绩和满腔热忱报效国家,投身家乡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山组发〔2020〕4号)、《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青年人才奖励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就读于符合条件的有关高校,于2020年3月27日后毕业,且回到中山全职工作的中山生源毕业生。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时年龄为45周岁以下;

    (五)申请时不属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有关高校是指:

    (一)教育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二)泰晤士高等教育大学排名前100名的境外高校。

    不含上述学校的合作办学学校和独立学院。

    有关高校的范围及排名,以入学当年为准。

    第四条 中山生源毕业生范围包括:

    (一)大学录取当年具有中山户籍和中山高中学籍的青年人才;

    (二)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且在中山参加高考的青年人才。

    第五条 毕业生范围包括:

    (一)2020年3月27日后有关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二)此前已取得有关高校本科阶段学历和学位,2020年3月27日后有关高校的硕士毕业生。

    (三)此前已取得有关高校本科阶段及硕士研究生阶段学历和学位,2020年3月27日后有关高校的博士毕业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规则

    第六条 青年人才奖励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毕业生为博士研究生的,本科、硕士、博士阶段均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其他任一阶段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毕业生为硕士研究生的,本科、硕士阶段均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奖励15万元;其他只有一个阶段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奖励10万元。

    (三)毕业生为本科的,本科阶段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 青年人才奖励金中,40%为“回乡奖励”,60%为“就业激励”。分段申请规则如下:

    (一)“回乡奖励”申请时须在中山全职工作且连续正常缴纳社保费满3个月(以社保系统信息记录为准)。申报材料包括:大学本科起所有学习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申请“就业激励”前须已领取“回乡奖励”,申请时须在中山全职工作满36个月(以社保系统信息记录为准)。申请者登录申报系统录入就业信息,审批部门通过数据比对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同一对象,获得青年人才奖励金后继续进行学业深造,毕业后再次申请奖励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扣减差额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同一对象,符合青年人才奖励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落户津贴、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及购房补助、青年后备人才补贴申请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扣减差额的原则处理。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十条 青年人才奖励金由符合资格者根据有关条件自行申报,每年名额根据申请和核定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青年人才奖励金的受理及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领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受理部门审核材料,确定建议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奖励金。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青年人才奖励金由其所属财政部门全额负担;企业类青年人才奖励金由市级及入职就业地所属镇(街)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市级财政对镇(街)财政补助不超过40%,功能类镇(街)所需经费全额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青年人才奖励金中的市级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年度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中山市青年人才奖励金实施细则》(中人社发〔2021〕38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实施前已领取青年人才奖励的人才,回乡奖励及就业奖励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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